(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晓法与叶升苍、叶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法,叶升苍,叶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70号原告:曹晓法。委托代理人:杨顺连。被告:叶升苍。被告:叶鹏阳。原告曹晓法诉被告叶升苍、叶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决被告叶升苍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叶鹏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4日,被告叶升苍因缺资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8%,被告叶鹏阳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有被告叶升苍、叶鹏阳亲笔签署的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升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曹晓法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叶鹏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鹏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升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叶升苍、叶鹏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