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5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1月6日,利用其随机寻找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与苏家屯区交界处一未建完小区的空房间作为赌博场所,召集并组织参赌人员梅某、关德江、张雷、徐勇、张森林、丁江等人用麻将作为赌具、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渔利款。2014年1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向其朋友借用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立屯169-1号421室房间内再次组织上述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期间因临时有事外出,请王某帮忙抽取渔利款,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水箱内抽头渔利款人民币8700元。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2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郑某、梅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赌博工具、赌资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思林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于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