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31-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某银行存款61万元。原告张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担保物为原告张某名下陕x××号小型轿车。原告张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担保物为:张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号房(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x××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号房(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