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拓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第01310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款方式由横山县人民法院执结扣留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横山县自来水公司发放的工资津贴每月2000元予以偿还;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9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横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裁定,确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直接扣留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横山县自来水公司发放的工资津贴每月2000元予以偿还,直至案款扣足为止。本���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