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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06号原告耿某,十堰市寿康永乐超市职工。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