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德斌与杜艳鹏、陈虹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斌,杜艳鹏,陈虹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55-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斌,男,生于1974年12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杜艳鹏,女,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虹霖,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日,系杜艳鹏之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杜艳鹏、陈虹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杜艳鹏、陈虹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杜艳鹏的工资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