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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雀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喜雀。委托代理人田荣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徐谦,陕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雀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中,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就刘喜雀的申请向本院作出了说明,原告刘喜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 判 长  张 君陪 审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亚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