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雀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喜雀。委托代理人田荣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徐谦,陕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雀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中,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就刘喜雀的申请向本院作出了说明,原告刘喜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 判 长 张 君陪 审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亚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