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自动化工程公司工人,住本区昌福里馨河苑。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本区宝星里镍城大院。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的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12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1850元,共计17185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其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