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顺良与檀志峰、王斯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良,檀志峰,王斯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杨顺良,男,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被执行人檀志峰,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王斯标,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杨顺良与被执行人檀志峰、王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檀志峰、王斯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檀志峰、王斯标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檀志峰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18幢805室单元房产一套及54幢连接体14附属间一间。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檀志峰、王斯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