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王某甲,男,200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段某某,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盛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