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刘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刘创武,许婷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94号原告: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口裕商业广场内A1铺。法定代表人:张佩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俊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广州市白云区江夏东二路200号欧陆公馆首层之一。投资人:许婷凤。被告:刘创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许婷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星珍、谭必龙,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活色酒吧、许婷凤、刘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俊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以下称活色酒吧)、刘创武、许婷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星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活色酒吧、刘创武于2014年4月20日共同签订了《酒水购销合同》,约定活色酒吧销售原告百威、哈啤等系列啤酒及轩尼诗新点,活色酒吧承诺在协议期内向与原告购买轩尼诗新点12000支,即轩尼诗系列每月1000支,啤酒类全年18000箱,每月1500箱,并就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刘创武为活色酒吧于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活色酒吧未能按要求完成包销量,且每一期货款均未能依约定按时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拖欠1092493元未付。刘创武作为活色酒吧的保证人,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婷凤作为活色酒吧的投资人,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活色酒吧、刘创武签订的《酒水购销合同》;2、三被告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9249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活色酒吧、刘创武、许婷凤共同答辩称:我方对于拖欠的货款没有异议,对于利息没有异议,但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我方现资金不足,已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希望与被告进行调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原告(供方、甲方)与活色酒吧(需方、乙方)、刘创武(丙方、保证人)签订《酒水购销与促销推广合同》,约定:就甲方销售给乙方经营场所内的商品洋酒、啤酒、红酒、饮料类……供货价格详见报价表(《附件一》),报价表以双方签名、盖公章为准,如未在报价表体内体现的商品价格,则以送货单据价格为准;乙方以现金或其他甲方明确同意的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项规定的期限结算货款,如乙方到期货款未付清,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同时乙方所有拖欠的货款按应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三/日的违约金计算给甲方①即结……②翻单结……③半月结(15天期)……④其它……本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等等。《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洋酒)报价表》、《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啤酒报价表》、《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红酒)报价表》、《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饮料)报价表》作为上述合同附件一。同日,原告与活色酒吧签订《酒水购销与促销推广合同》作为附件二。后活色酒吧(欠款单位)、刘创武(保证人)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单》,载明:兹确认尚欠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以下货款未付1、2014年4月至9月3(共259单)的货款人民币674029元;2、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共47单)的货款人民币102080元;3、20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共36单)的货款人民币179267元;4、2015年5月1日至5月28日(共22单)的货款137117元,以上实际欠款合计1092493元,以上送货单据欠款单位已取,货款未结算。庭审中,原告撤回解除《酒水购销合同》的诉请。另查:活色酒吧的商事主体类型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许婷凤。上述事实,有酒水购销合同、欠款确认单、商事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活色酒吧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活色酒吧尚欠原告1092493元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及同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虽双方并无就结算方式进行约定,但在活色酒吧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单》后,活色酒吧未在合理期限内清偿上述货款,故原告以该确认单要求活色酒吧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三被告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且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原告的利息损失,即由于活色酒吧并未按期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了法定孳息的损失,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高于上述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计算标准过高,鉴于原告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故上述违约金、利息宜调整为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许婷凤作为活色酒吧的投资人,应对活色酒吧上述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刘创武作为活色酒吧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活色酒吧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活色酒吧追偿。原告相应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向原告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给付1092493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以1092493元为限)。二、在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许婷凤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创武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活色酒吧、许婷凤、刘创武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 彬人民陪审员 李锦文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