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雪虎与张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虎,张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赵雪虎。委托代理人:孟藏民。被告:张肖。原告赵雪虎与被告张肖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士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虎及委托代理人孟藏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2月16日,被告的丈夫王济申经中间人介绍将坐落在辛集市棉麻街4号、地号47东单元102号房并带两间侧房、一间小车棚的房产,以265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全部房款一次交清。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原告交清房款王济申将房屋及物品、房产证同时交付乙方,如原告想过户,王济申应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春节后,原告想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获知王济申已去世。经查王济申无儿无女,仅有妻子张肖健在。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肖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2003年2月16日甲方王济申、乙方赵雪虎、中间人张大广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2、所有权人为王济申房屋所有权证(辛私字第××号)。3、辛集市公安局商场街派出所���籍证明信。4、辛集市六街户口审核表。被告张肖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6日经中人张大广介绍原告赵雪虎与被告张肖的丈夫王济申签订房屋买卖交易契约,王济申将坐落在辛集市棉麻街4号、地号47号东单元102号(房产证号辛私字第××号)房屋带两间侧房、一间小车棚以265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赵雪虎按双方约定于当日一次性将房款给付王济申,并入住该房屋。该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王济申,被告张肖与王济申系夫妻关系,王济申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张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雪虎与王济申因房屋买卖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方向卖方支付了房屋价款,卖方虽将房屋���权证书交予原告,但因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所以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王济申已去世,继承人张肖应当履行其协助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肖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雪虎将坐落于辛集市棉麻街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辛私字第××号���的房产过户到原告赵雪虎名下。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800元、专递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林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