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与赵永树、赵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赵永树,赵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9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负责人李艳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永树。被执行人赵永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永树、赵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76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