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朝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31号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达仁。委托代理人:肖金,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朝晖,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