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宋庆伟与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伟,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112-2号原告宋庆伟,女,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梦雪,总经理。原告宋庆伟诉被告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被伪造公章案,已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相关证据的确认,有待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被伪造公章案,刑事诉讼程序结果认定。原告宋庆伟应在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庆伟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悦静审 判 员 徐 肃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