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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1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被告重庆市布农阿努食品有限公司,张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庆市布农阿努食品有限公司,张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11738号原告:重庆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5233-2。法定代表人:张文,主任。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布农阿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中山三路155号一层附3号。法定代表人:张轶,职务不详。被告:张轶,女,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被告重庆市布农阿努食品有限公司、张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重庆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