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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郝秀萍与张淑英、任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郝秀萍,女,1953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张淑英,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原住九台市,现住址不详。被告任守贵,男,1946年12月3日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原告郝秀萍与被告张淑英、任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至2013年,二被告均以其办事资金不足为由分二次在原告处共借款人民币54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郝秀萍不能提供被告张淑英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淑英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秀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