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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商小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永庆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00068号原告:程永庆,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六间房乡正士堡村。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法定代表人:柯俊贤。委托代理人:赵鑫。原告程永庆诉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