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修霞与柳桐湖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修霞,柳桐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周修霞,女,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柳桐湖,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申请执行人周修霞与被执行人柳桐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柳桐湖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周修霞货款95888元。该款由被执行人柳桐湖于2015年8月2日前付还15888元,余款80000元分期于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每月2日前各付还4000元直至付清;二、若被执行人柳桐湖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周修霞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的全部货款;三、申请执行人周修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5200元,余款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桐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管、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柳桐湖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峡山支行、潮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华贸支行中有小额存款,在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办理个体户工商登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处置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平审判员 郑宏新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