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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素勤与王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素勤,王建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1426号原告安素勤。被告王建修。原告安素勤诉被告王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素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5月21日向王建修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素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安素勤诉称,王建修经营烟酒副食生意,进货资金有些紧张,向安素勤的爱人王朝相借钱。王朝相分三次共借给王建修132000元。王建修借款后每年节假日和闲暇时间来安素勤家,总以钱要不回来为由一拖再拖,直到2005年元月份,王建修出具保证一份。2012年3月18日王建修在外打工,经催要,王建修汇来1000元。2012年10月27日王朝相因病去世,后安素勤经常给王建修要账,2013年3月17日王建修还款1000元,2013年8月11日王建修到安素勤家,说给工人发工资钱不够,借走2000元,约定8月15日还清。到期后,王建修以没钱为由至今没有还过钱。安素勤起诉要求王建修偿还借款13200元并支付利息。王建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2日王建修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朝相借款4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朝相叔款:肆万柒仟元整建修96.8.9号”;1996年8月9日又借王朝相款,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朝相叔现金壹万元整建修96.8.9号”;以上两张借条均盖有王建修手章。1998年5月7日,王建修与王顺荣共同借王朝相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朝相叔现金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王建修王顺荣98.5.7号”。王朝相分别于2001年元月5日、2003年9月20日向王建修、王顺荣催要借款,王顺荣在1998年5月7日的借条上注明“暂时没有钱,等以后再说吧王顺荣2001.元.5号、2003.9.20号王顺荣”。2005年元月30日,王朝相再次催要借款,王建修未偿还,王朝相书写证明一份,由王建修签字确认,内容为:“证明关于我欠朝相叔现金问题,暂时还不上,时效到什么时候都有效,特此证明王建修2005.元.5号”。后经多次催要,王建修于2012年3月18日还款1000元,2013年3月17日还款1000元。2013年8月11日王建修找到安素勤,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安素勤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现金贰仟元整捌月拾伍日还王建修2013.8.11”。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建修仍未还款,安素勤诉讼来院,要求王建修偿还借款共计132000元及相关利息。另查明,安素勤与王朝相系夫妻关系,王朝相于2012年农历9月13日去世。以上有安素勤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情况。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建修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共向王朝相、安素勤借款134000元,后偿还2000元,下余132000元未按约定偿还,属违约行为,王建修应予偿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王建修所欠王朝相借款,属王朝相个人合法财产,安素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朝相的个人财产,故安素勤起诉要求王建修支付借款1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安素勤自愿放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建修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建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素勤借款1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王建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