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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怀安县新四通机动车维修救援中心与王春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新四通机动车维修救援中心,王春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287号原告怀安县新四通机动车维修救援中心。负责人徐桂梅,系怀安县新四通机动车维修救援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刘东山,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鹏,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怀安县新四通机动车维修救援中心诉被告王春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怀安县新四通机动车维修救援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春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安县新四通机动车维修救援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怀安县新四通机���车维修救援中心负担。审判员 米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