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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雷与季克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78号原告李雷。被告季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雷诉被告季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15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克功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