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与被告苏国联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朋池,王遂姣,苏国联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00082号原告王朋池,男,1979年出生。原告王遂姣,女,1962年出生。被告苏国联,男,196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与被告苏国联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王朋池、王遂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