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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兴中大道717号。负责人:胡少华,行长。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总经理。被告: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陆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北辰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洪晓,总经理。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法定代表人:李蓉,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年德城保字第69号、6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47项专利的保全查封。(专利号详见清单)二、解除对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审 判 长  刘 焰审 判 员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