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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长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行审字第20号申请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顾建钦,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征,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鑫,郑州市卫生监督局法治稽查科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任长红,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的申请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长红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郑卫医罚【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长红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勇审判员 刘黎青审判员 铁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