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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4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丽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387号罪犯孙丽,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25日,罪犯孙丽获得记功奖励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海秋审判员  秦艳芳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