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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诉傅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平,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霞,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亦对邮件予以了签收,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刘兆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