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某、陈四岗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四岗,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无业。201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四岗,无业。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无业。201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燕萍、施孝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陈四岗开车接送,伙同被告人魏某、刘某在本市多地农户家中盗窃家禽,并由被告人陈四岗进行贩卖。1、2015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窜至本市南湖区余新镇永利村蔡小庙12号被害人沈某家鸡舍,窃得27只鸡,价值2262元。2、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东洋浜村田畈里29号被害人金某家鸡舍,窃得19只鸡、4只北京鸭和5只小棕鸭,价值1932元。3、2015年3月24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百官桥15号被害人茹某家鸡舍,窃得13只鸡、2只鸭和2只鹅,价值1840元。4、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窜至本市南湖区余新镇曹王村张思桥港1号被害人葛某家鸡舍,窃得6只鸡、4只鸭和1袋猪饲料,价值936元。5、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东洋浜村8组田畈里21号被害人李某乙家鸡舍,窃得20只鸡和14只鸭,价值2652元。6、2015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窜至本市南湖区余新镇永利村15组被害人钱某家鸡舍,窃得19只鸡和17只鸭,价值4192元。7、2015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由桥村石家浜5号被害人李某甲、江夏秀家鸡舍,窃得15只鸡、2只鹅和4只鸭,价值1894元。8、2015年5月9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由桥村顾家埭31号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家鸡舍,窃得5只鸡、2只鹅和5只鸭,价值1271元。9、201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窜至嘉善县惠民街道大通村,先后从夏家浜30号被害人朱某家鸡舍窃得7只鸡,从夏家浜8号被害人张某甲家鸡舍窃得7只鸡,从夏家浜9号被害人张某乙家鸡舍窃得6只鸡,从夏家浜11号被害人张某丙家鸡舍窃得4只鸭,从马长浜7号被害人俞某家鸡舍窃得5只鸡,从马长浜5号被害人王某家鸡舍窃得4只鸡,合计价值2936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沈某、金某、茹某、葛某、李某乙、钱某、李某甲、江某、周某甲、周某乙、朱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俞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报告,搜查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车辆)清单,价格鉴定书,(2011)金刑初字第999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参与9起,窃得财物价值19915元;被告人刘某参与6起,窃得财物价值14785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四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四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魏某、陈四岗、刘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英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