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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昆山伟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建荣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伟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270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伟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479号。法定代表人吕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世华、徐娟,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陆建荣。申请执行人昆山伟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陆建荣的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修理费49400元等费用。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伟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军伟执行员  胡明波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