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清市亚兴保持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盛峻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亚兴保持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亚兴保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园镇孙寨村。法定代表人柳玉国,该公司经理。执行人 临清市盛峻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园镇林潘寨村。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该公司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亚兴保持器有限公司、临清市盛峻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许志豹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