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秀超与池仁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超,池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55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超。被执行人池仁爱。申请执行人李秀超与被执行人池仁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超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池仁爱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秀超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00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7日,按本金200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池仁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池仁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池仁爱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北村新华塘路24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10411)一处,该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3、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4、被执行人池仁爱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被本院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李秀超参与分配,得案款268283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池仁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秀超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认为上述房屋已被法院另案查封,不再要求查封,也不要求启动拍卖程序,若其他申请执行人启动拍卖程序,再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池仁爱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5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