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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杜殿起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杜殿起,冯启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第4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王卫玲职务:行长。地址:滑县道口镇红旗路。被申请人:杜殿起,男,1960年2月6日生。被申请人:冯启东,男,1975年10月2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殿起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分行所有的豫EM70**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殿起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