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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万武松与黄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武松,黄晚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万武松,经商。委托代理人卢水生,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晚顺,经商。原告万武松诉被告黄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万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武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晚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武松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黄晚顺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万武松借款4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已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余款31万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晚顺归还原告借款31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被告黄晚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黄晚顺向原告万武松借款4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万武松人民币40万元整,此款在两个月内归还,原欠条作废。此据,具借人:黄晚顺,2014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将款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得款后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余款31万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虽然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但借条有被告黄晚顺的签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证据所载明内容相互印证,具有真实、合法、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黄晚顺向原告万武松借款4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有被告黄晚顺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为证,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借条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应承担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1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晚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万武松借款31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4元,减半收取3,487元,由被告黄晚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