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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超林电气开关厂与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肖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超林电气开关厂,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肖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超林电气开关厂负责人魏立民,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建华,职务经理。被告肖立原告承德市双桥区超林电气开关厂与被告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肖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桥区超林电气开关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肖立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250.00元,退回原告3250.00元。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