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新福与田向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福,田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11-1号申请执行人林新福。被执行人田向阳。申请执行人林新福与被执行人田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款32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向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