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三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洋诉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三初字第00428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洋,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反诉原告):王伟,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洋、反诉原告(被告)王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洋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王伟(被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洋承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王伟承担。审判员 罗友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学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