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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娟娟与田茹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娟娟,田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夏娟娟,女,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河东街河东小区31-8-7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田茹男,女,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锦东花园小区10号楼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夏娟娟与田茹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483万元,申请执行费1857元。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作出(2014)昌民执字第5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担保人金鑫承担担保责任,并于2014年4月28日提存金鑫住房公积金68396.31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执字第5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张元忠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