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学合与朱中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合,朱中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刘学合。委托代理人王兆升。被告朱中申。原告刘学合诉被告朱中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中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学合诉称,2013年,被告朱中申找到马集镇长坦纸坊村村民邓广恩,让其找人去朱中申在临南承包的路沿石工程务工。当时约定每人每天人工费二百元。邓广恩带领刘学合等其他十三名农民在朱中申承包的工程上干了五天,刘学合应得报酬一千元。工程结束后,朱中申只支付了刘学合二百元的路费,剩余的八百元加上朱中申欠其他十三名农民工的工资,朱中申向邓广恩出具了一个总欠条,载明欠邓广恩工程款一万一千元整。后刘学合等人多次持欠条向朱中申追索,朱中申至今未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00元。被告朱中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被告朱中申找到马集镇长坦纸坊村村民邓广恩,让其找人去朱中申在临南承包的路沿石工程务工。当时约定每人每天人工费二百元。邓广恩带领刘学合等其他十三名农民在朱中申承包的工程上干了五天,刘学合应得报酬一千元。工程结束后,朱中申只支付了刘学合二百元的路费,剩余的八百元加上朱中申欠其他十三名农民工的工资,朱中申向邓广恩出具了一个总欠条。欠条载明欠邓广恩工程款一万一千元整欠款人朱中申2013、9、7号。上述事实,由原告刘学合的陈述、被告朱中申出具的总欠条复印件相证实,亦由(2015)嘉民初字第1820号案庭审笔录中邓广恩委托代理人王兆升的陈述相印证,经开庭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中申欠原告刘学合工资款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被告朱中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中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学合工资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中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