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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信用社与刘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信用社,刘长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信用社。代表人王彪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卓职务副主任。被告刘长文,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信用社与被告刘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长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海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刘长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00元,退回原告1360.00元,另1360.00元由原告刘长文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君代理审判员  沈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