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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3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营、张颜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106-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委托代理人彭飞凤。被告陈海营。被告张颜红。被告郭松卫。被告胡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陈海营、张颜红、郭松卫、胡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