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行他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2016行他2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的批复(2016)粤01行他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管辖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原告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所诉的是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5】第011号《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其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故本案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该级别管辖也确定了案件的地域管辖,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住所地不在荔湾区法院辖区内,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所在地法院即你院管辖。此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