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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术奎与温喜芳、许凤堂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术奎,温喜芳,许凤堂,许旭龙,许俊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温术奎。被告温喜芳。被告许凤堂。被告许旭龙。被告许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术奎与被告温喜芳、许凤堂、许旭龙、许俊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术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素青审 判 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