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术奎与温喜芳、许凤堂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术奎,温喜芳,许凤堂,许旭龙,许俊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温术奎。被告温喜芳。被告许凤堂。被告许旭龙。被告许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术奎与被告温喜芳、许凤堂、许旭龙、许俊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术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素青审 判 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