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华,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攸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攸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致和审 判 员 胡小华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