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玉臣、李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玉臣,李艳,李尔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586-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玉臣。被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李尔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玉臣、李艳、李尔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