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葛现彪与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现彪,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025号原告葛现彪。被告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现彪诉被告山东大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京N×××××轿车一辆及15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京N×××××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新堂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