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颜小春与伍龙全、郭斌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小春,伍龙全,郭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颜小春。被执行人伍龙全。被执行人郭斌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伍龙全、郭斌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龙全、郭斌权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应履行如下义务:1、由伍龙全赔偿颜小春的合理经济损失119513.5元(含已支付的45500元),由郭斌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3300元;但被执行人伍龙全、郭斌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伍龙全所拥有的湘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伍龙全所拥有的湘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吴新生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