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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桂秋与于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秋,于继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485号原告郭桂秋,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回族。被告于继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秋与被告于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桂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于继宏负担。审 判 长  史艺娜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