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桂秋与于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秋,于继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485号原告郭桂秋,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回族。被告于继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秋与被告于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桂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于继宏负担。审 判 长 史艺娜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