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龚辉与启东顺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龚辉,启东顺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515号申请执行人陈龚辉。被执行人启东顺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东海镇兴垦村五组。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龚辉与被执行人启东顺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启东顺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陈龚辉借款人民币25万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启东顺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2525.00元(诉讼费2525元),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冻结启东顺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164000元(其中16031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3688元转为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88525.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和民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