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仁飞与被执行人朱端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刘仁飞,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岭南路*组,居民。被执行人朱端印,男,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铁厂镇铁厂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仁飞与被执行人朱端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由朱端印支付刘仁飞水泥款及运费款共计24.4万元。调解后朱端印已支付刘仁飞20万元,下欠4.4万元未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端印支付刘仁飞44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仁飞已领取),对下欠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仁飞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