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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瑞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祺,李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83号申请人:黄瑞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聪,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郁华,男,汉族。关于申请人黄瑞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郁华应支付43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李郁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黄瑞祺与被执行人李郁华于2015年10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李郁华欠申请人黄瑞祺45000元(含利息);被执行人于2016年起,每年在4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给申请人黄瑞祺,至还清为止。申请人黄瑞祺表示同意。本案执行费560元由申请人先垫付,另由被执行人补回给申请人。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惠城法执字第11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李郁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欣丹 微信公众号“”